信息公开

首页 > 业务工作 > 信息公开
丹东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红十字会的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经费、捐赠资金、财政专项等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采购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实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成立以常务副会长为组长,负责相关工作和财务人员为成员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采购的日常工作由财务人员负责。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员要对采购项目的计划、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并集中保管,统一归档。

(二)政府采购需求

第六条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中如果没有编制采购预算或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可能导致采购失败或者资金、资产浪费的风险。

第七条 要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先填报集中采购预算,经批复同意并录入采购计划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八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委托经授权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政府采购方式和公开招标程序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上如果不恰当或者在招投标中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可能导致采购的产品价高质次等风险。

第十条 按照规定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规范实施招标行为,确保采购的产品质优价廉。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适用于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0 万元以上和规定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和符合竞争性谈判要求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询价采购:适用于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及批量价值5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和符合询价采购要求的采购项目,一般为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原则上采用货比三家(最低价法),由采购小组负责实施采购。为保障单位权益,货物类采购(如办公用品、耗材、配件等)优先考虑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本地知名商场或专卖店,以保证采购货物质量。需求方与供货方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供货方提供货物或服务,需求方验收后,经领导审批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采购对象为货物的,由采购小组至少两人共同进行验收,检查货物质量、数量以及服务情况;采购对象为工程的,由需求部门组织监理方、施工方等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根据需要邀请第三方进行决算审计。

因采购而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登记,具体内容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适用于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物的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批复的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该公平、公正。项目申报单位将采购内容上报至资产处,由资产处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

1、投标邀请函;

2 、投标人须知;

3、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

4、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

5、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组成。

(二)在官网上公告信息,同时发售招标文件。

(三)落实评标领导小组。评标领导小组由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资产处负责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管理,通知开标时间和地点,并布置好开标场地。

(五)开标。验证投标资格并当场公开宣读投标方的名称、投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开标过程应做记录,并存档备案。开标没有特殊理由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一个星期内进行。

(六)评标。评标小组严格遵守招标纪律,根据各投标单位资信、技术实力、投标价格、售后服务的保证等各项综合指标进行评议。在评标过程中要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

(七)评标定标以后,要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

(八)由资产处在官网上公示中标单位信息及评标结果。

第十七条 确定中标供应商后,资产处与中标供应商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经使用部门确认后签订订货合同。

第十八条订货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对于涉密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五)采购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条 采购验收如果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格,可能导致实际接收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有差异、资金损失或单位信用受损等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产品到货后,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新进产品所需的环境设施,对照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技术指标,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认真做好记录。进口设备的开箱事先要通知采购责任人,不得自行开箱。

第二十二条 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 万元及以上者,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资产处、项目申报单位、有关专家及供应商组成,共同验收,验收报告统一归档。

第二十三条凡在验收中发现产品存在问题,资产处会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按合同要求进行换货、退货、索赔等售后处理工作,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常规设备的安装、调试,设各使用管理人员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财务科根据合同要求和验收报告,认真进行复核,根据相关人员签字的合法票据进行付款,同时将采购合同附在付款凭证后。

(六)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业务的相关档案如果保管不善,可能导致采购业务无效,责任不清等风险。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业务完成后,资产处应将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按项目进行装订,原件一份送存档案室保管,复印件两份由资产处和申报使用部门各执一份。

(七)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采购工作接受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的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项目,纪委、监察、审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管理处必须派人到场,参与招标的全过程,但是不能干预专家的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对经批准的采购项目,对采购责任人纪律要求如下:

(一)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开标前,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开标前,不得向投标人泄露评委、标底、及与招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四)采购责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现金或物品,严格遵守经济合同中各项法律法规,作到清正廉洁。

(五)对于涉密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三十一条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